過去的我
話說在前頭,我的職業是律師,深知法律對人身自由有許多干涉。但關於包養這事,其實合情、合理也合法,畢竟這是正常不過的男女交往。交往過程裡,男人自願給女人零用錢,一點問題也沒有。
我從四年前開始上網找包養。當時剛結束了一段失敗感情,我在事務所通宵的日子,前女友背著我在外搞小王,同時竟刷著我的副卡,買了不少送給小王的禮物──我對錢從來不計較,只是當時,這份背叛傷透我的心。
>如果正常談感情只會遭到利用,那不如直接金錢交易來得實際吧!當時的我,就這麼帶莫名的心情上網買了個會員,但找了幾個女生後,發現包養這事,並不如我想的充滿冰冷物慾。
~我從回單身的日記將記下我對包養這件事新的看法~